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泸州市纳溪区妇女联合会诉胡某、姜某某履行对未成年子女抚养义务案

 2020-07-14
[摘要] 一、 基本案情胡某某(2003年3月6日出生)系胡某与姜某某非婚生女儿,后因胡某与姜某某解除恋爱关系,遂由胡某父母负责照顾、抚养、教育。2016年11月8日,经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诊断

一、 基本案情

胡某某(2003年3月6日出生)系胡某与姜某某非婚生女儿,后因胡某与姜某某解除恋爱关系,遂由胡某父母负责照顾、抚养、教育。2016年11月8日,经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诊断,胡某某患抑郁症、分离转换性障碍。胡某、姜某某长期未履行对胡某某的抚养义务,胡某父母年老多病,无力继续照顾胡某某,多次要求户籍所在地的村社、政府解决困难。泸州市纳溪区妇女联合会了解情况后,为维护未成年人胡某某合法权益,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胡某、姜某某全面履行对胡某某的抚养义务。

二、裁判结果

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认为,本案的适格原告胡某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本应由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诉讼,但胡某某的父母均是本案被告,不能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。参照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民政部《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见》的规定,泸州市纳溪区妇女联合会作为社会公益组织直接提起诉讼,请求二被告履行抚养义务,虽无明确法律依据,但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,有利于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,应予支持。综合考虑二被告的婚姻状况、经济条件和胡某某本人的生活习惯、意愿,判决:胡某某由胡某直接抚养,随胡某居住生活;姜某某从2017年6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抚养费500元;胡某某的教育费、医疗费实际产生后凭正式票据由胡某、姜某某各承担50%,直至胡某某独立生活时止。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。

三、典型意义

审判实践中存在大量与本案类似的留守儿童抚养问题,这些未成年人的父母虽未直接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,但怠于履行监护义务,把未成年子女留给年迈的老人照顾,子女缺乏充分的经济和安全保障,缺乏父母关爱和教育,导致部分未成年人轻则心理失衡,重则误入歧途,甚至走向犯罪的深渊。本案中,法院积极探索由妇女联合会、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机构直接作为原告代未成年人提起诉讼的模式,为督促未成年人父母履行监护义务,解决父母不履行监护义务的现实问题提供了有益参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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